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美康陶瓷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文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盟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押
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
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7,2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俊源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鈺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