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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4 年度壢簡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押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美康陶瓷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盟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 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7,2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俊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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