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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4 年度壢簡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67號 原   告 威龍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俊豪 訴訟代理人 葉政慶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統偉工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 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19,88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 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820 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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