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67號
原 告 威龍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俊豪
訴訟代理人 葉政慶
上列原告因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統偉工業有限公司
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原
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19,885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320 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820 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