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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4 年度壢簡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67號 原   告 威龍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俊豪 訴訟代理人 葉政慶 被   告 統偉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聰 訴訟代理人 李貴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四日上午 十時,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 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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