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67號
原 告 威龍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俊豪
訴訟代理人 葉政慶
被 告 統偉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聰
訴訟代理人 李貴英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四日上午
十時,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
件尚有欠明瞭之處,
爰命再開辯論。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