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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4 年度壢簡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統偉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聰 訴訟代理人 李貴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龍人力仲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9,885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金額轉換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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