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統偉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文聰
訴訟代理人 李貴英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龍人力仲介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9,885
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金額轉換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