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70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桃園市中壢區公所
法定
代理人 林香美
訴訟代理人 吳志祥
律師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合能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修
繕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6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77,661 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2,8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洪鈺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