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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4 年度壢簡字第 7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7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國益 訴訟代理人 黎銘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二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貳佰玖拾叁萬柒仟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 仟壹佰伍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六條之一第三項準用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蔡政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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