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789號
原 告 策略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茂生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
律師
被 告 史利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擇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20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內關於「中園路」之記載,應更正為「東園路
」。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俊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附
繕
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洪鈺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