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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4 年度壢簡字第 7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789號 原   告 策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生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 被   告 史利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擇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20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內關於「中園路」之記載,應更正為「東園路 」。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俊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 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洪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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