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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4 年度壢簡字第 8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8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麗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曉青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國立楊梅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林桂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楊梅高級中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0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5 年 11月28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交抗告費新臺幣1,00 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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