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897號
原 告 國電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清鈿
訴訟代理人 謝錫福
律師
被 告 鮮口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麗秋
訴訟代理人 潘維成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已於民國105 年8 月11日
言
詞辯論終結,茲尚有調查之必要,
爰命
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並
定於105 年10月13日下午4 時30分,在本院第3 法庭進行言詞辯
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