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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4 年度壢簡字第 9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保留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931號 原   告 建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美圓 訴訟代理人 許志嘉 被   告 東升纖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帝 訴訟代理人 劉東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七月二十日下午二時 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留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 有再開辯論之必要,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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