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931號
原 告 建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美圓
訴訟代理人 許志嘉
被 告 東升纖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帝
訴訟代理人 劉東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七月二十日下午二時
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留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
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