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9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建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美圓
訴訟代理人 許志嘉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升纖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
留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7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9,
371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