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943號
原 告 吳居錄
上列原告與
被告達創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
,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
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
3,20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
裁判費2,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