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950號
原 告 何天德
訴訟
代理人 賴淑慧
上列原告與
被告達創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本金事件
,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
視為起訴,
合先敘明。
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依原告請求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2,100 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 元,尚
應補繳裁判費1,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桃園市○○
區○○路0 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蔡政佑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