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950號
原 告 何天德
訴訟
代理人 賴淑慧
被 告 達創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合
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創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本金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
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15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4
年10月29日寄存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賴淑慧收受(應於00
0 年00月0 日生送達效力),有該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
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
爰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蔡政佑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