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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4 年度壢簡字第 9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9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聯富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男 訴訟代理人 林賢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記企業社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5 年5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7,212 元,應徵上訴 審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俊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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