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壢保險簡字第66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明洋
訴訟代理人 張語蓁
被 告 宏翔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錦鐘
被 告 王甲乙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
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2 條第2 項定有
明文;再因
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
15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被告宏翔交通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設於新北市○
○區○○路0 段000 巷0 弄0 號3 樓,此有經濟部商業司公
司登記資料1 份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44頁)
在卷可稽,依
上開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管轄;而本件侵權行為地則在新竹縣○道○號北上102
公里處,本件侵權行為地之管轄法院應為新竹地方法院,依
前揭規定,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是本件不論依被告
住所地或侵權行為地,均
非屬本院轄區。茲為兼顧
兩造訴訟
之便利性,及本件如由侵權行為地法院就侵權行為事實及證
據之調查應屬更具效率性,
爰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
項規定,認宜由侵權行為地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
訟移送於管轄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及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鈺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