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壢勞簡字第17號
原 告 陳平進
訴訟
代理人 何文雄
律師
陳彥彰律師
陳夢麟律師
複代理人 鍾承駒
被 告 隆祥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貴宏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複代理人 高靖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差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3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捌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柒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貳仟壹佰叁拾陸元,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捌佰捌
拾貳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95年2 月8 日起任職於被告公司,10
4 年10月離職,係從事貨車駕駛工作。原告任職於被告公司
之薪資結構包含底薪、全勤、安全獎金及趟次之業績抽成獎
金,
兩造言明趟次之業績抽成獎金為20% ,且自原告任職以
來之趟次業績抽成獎金皆為20% 。
詎被告於97年7 月份起竟
未經原告同意,擅自將趟次之業績抽成獎金改為17.5% ,
復
於101 年9 月份起再調降為15% ,致原告之薪資短少,受有
損害。
爰請求如附表所示之薪資差額損失新台幣(下同)34
2,095 元並依法提起
本件訴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42,
095 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97年7 月時台灣地區遭逢金融海嘯,被告
乃向司
機說明希望共體時艱,以降低業績獎金方式縮減公司支出以
避免
資遣員工,原告當時未選擇資遣或終止勞動契約,而是
繼續上班領取薪資,且未就減薪事宜再予爭執,縱被告未能
充分舉證原告有同意減薪,
惟仍應認原告有默示同意減少獎
金之比例,否則何以數年間未有聲明終止契約之舉,且繼續
工作支領薪資。另被告於101 年9 月間與司機協商調高薪資
、全勤獎金及安全獎金等固定薪資,同時約定調降抽成獎金
比例,對司機並無不利,此「調升」與「調降」為不可分之
協議,故原告業績獎金自20% 調降至15% 之差額無權請求,
況原告於101 年7 月9 日離職時簽立
切結書已載明薪資結清
。
退步言之,若認兩造間薪資調整未達成協議,原告則應返
還溢領之調升固定薪資部分。此外,原告於101 年8 月間復
職,已在開會調降薪資之後,自應是用新的薪資條件等語,
資為
抗辯。
並聲明:駁回
原告之訴;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
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一)本件原告主張其自95年2 月8 日起任職於被告公司,104
年10月離職,係從事貨車駕駛工作,業績抽成獎金為20%
,被告於97年7 月間降為17.5% ,於101 年9 月間降為15
% ,被告於
前揭期間業績抽成獎金部分調降幅度不爭執,
惟仍以前詞置辯,並提出原告101 年7 月9 日離職
切結書
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44頁),
堪認原告確曾於101 年7
月9 日離職,隔月再受僱於被告,
合先敘明。至原告以該
離職切結書係兩造間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所為
等情,則為被
告否認,原告就此亦未舉證
以實其說,故原告此部分主張
,不
足憑採。
(二)按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勞動基
準法第21條第1 項定有明文。足見工資係由勞雇雙方共同
議定之重要勞動條件之一,不得由勞雇之任何一方片面加
以不利之變更,此為勞動基準法第1 條所規定勞動條件最
低標準,用以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
經濟發展所明定本法之立法目的所示。且勞工多為經濟上
弱勢之一方,對於僱主所為之片面違法減薪行為,往往為
求溫飽,僅得委屈受領,惟並不得因此即謂已得其同意減
薪,否則
適足以助長僱主變本加厲之繼續片面違法之行為
,是勞工雖於其後繼續領取僱主所片面違法減薪後之薪資
,亦不得以此即認為勞工已有協定同意變更薪資條件。
(三)又被告另以為因應勞動基準法調高最低基本工資要求,乃
將原告底薪調高,基礎薪資既有調高故將業績抽成比利調
降等語為辯,惟原告於100 年6 月至101 年3 月間之基本
工資(即含底薪、全勤及安全獎金)僅13,500元(其中底
薪僅1 萬元),此有原告所提薪資單六紙附卷為憑(見本
院卷第13頁至第15頁),均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98年1 月
至99年12月最低基本工資之1 萬7,280 元及100 年1 月至
12月最低基本工資之1 萬7,880 元。
是以被告為符合勞動
基準法規定之最低基本工資,所為調高原告之基礎薪資,
此乃被告補正其前違法行為(不得違反最低基本薪資)而
為調整補足,然不能因其調高基礎薪資以達法定基本工資
最低數額,卻將原先兩造約定薪資結構中應給與之業績抽
成比例
予以減少,其片面調降業績抽成比例由20% ,減少
至17.5% ,再減至15% ,乃係對原告施予變相減薪之不合
法行為,顯然違反兩造間薪資之約定,被告自仍應依原約
定業績抽成之比例給付原告薪資
報酬。
(四)
經查,業績抽成比例原為20% ,詎被告未能舉證已經與原
告協定同意調降,竟片面於97年7 月間減為17.5% ,
嗣後
再於101 年9 月減為15% ,
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被告所
為自與上開規定有違,被告所為片面調降業績抽成比例自
不生效力,原告仍得依原業績抽成之比例請求給付薪資報
酬。如前所述,原告於101 年7 月9 日離職,隔月再受僱
於被告,雖被告於97年7 月所為業績抽成比例調降至17.5
% 不生效力,然係指對於在此之前已成立之勞動契約不生
效力,不含
嗣後新成立之勞動契約,是原告之業績抽成比
例於101 年7 月前仍為20% ,但101 年8 月後應依新勞動
契約之約定為17.5% 。此外,原告係請求自100 年6 月至
104 年10月之業績抽成薪資報酬差額,已據其提出差額計
算表為憑(見本院卷第7 頁),而被告所提出原告101 年
1 月至同年12月之薪資表(見本院卷第77頁至第88頁),
二者所記載項目不同,比較之下,業績數字不符,惟被告
所提薪資表僅有業績報酬之記載,未有該報酬所憑之業績
、抽成比例等紀錄,而原告所提差額計算表均有紀錄,其
中100 年6 月至101 年3 月更有相關之薪資單為憑(見本
院卷第13頁至第15頁),準此,原告所提之差額計算表中
抽成業績數字,應予採信,而依此製作出附表所示之短少
薪資195,402 元,
即屬有據。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於
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
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
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百分之5 ,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
段、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薪資差額債務,其給付並
無確定期限,依前揭規定,被告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
起負遲延責任。查本件起訴狀繕本係於105 年4 月22日為被
告之
受僱人所收受,有本院之送達證書附卷
可證(見本院卷
第21頁)。從而,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105 年4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遲延利息。
五、從而,原告本於兩造之勞動契約及勞基法規定請求被告給付
195,402 元,及自105 年4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洵屬有據,即應准許。
逾此範圍請
求,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攻擊、
防禦方法
,經本院審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
述,
附此敘明。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適用簡易程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爰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同法第 436 條第 2 項
準用
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而原告就勝訴部分所為宣告假執行之
聲請,僅在促
使法院為此職權之行使,本院自不受其
拘束,仍應逕
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惟此部分聲請既已依職權宣告,無再命原告提
供擔保之必要,是不另為準駁之
諭知,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蔡政佑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附表:原告主張短少之薪資差額(以下幣別:新臺幣)
┌──────┬─────┬───┬───┬───┬───┐
│日期 │抽成業績 │0.15 │0.175 │0.2 │差額 │
├──────┼─────┼───┼───┼───┼───┤
│100年6月 │186200 │ │32585 │37240 │4655 │
├──────┼─────┼───┼───┼───┼───┤
│100年7月 │0 │ │ │ │0 │
├──────┼─────┼───┼───┼───┼───┤
│100年8月 │0 │ │ │ │0 │
├──────┼─────┼───┼───┼───┼───┤
│100年9月 │186800 │ │32690 │37360 │4670 │
├──────┼─────┼───┼───┼───┼───┤
│100年10月 │151714 │ │26550 │30343 │3793 │
├──────┼─────┼───┼───┼───┼───┤
│100年11月 │165400 │ │28945 │33080 │4135 │
├──────┼─────┼───┼───┼───┼───┤
│100年12月 │140914 │ │24660 │28183 │3523 │
├──────┼─────┼───┼───┼───┼───┤
│101年1月 │176714 │ │30925 │35343 │4418 │
├──────┼─────┼───┼───┼───┼───┤
│101年2月 │137000 │ │23975 │27400 │3425 │
├──────┼─────┼───┼───┼───┼───┤
│101年3月 │154343 │ │27010 │30869 │3859 │
├──────┼─────┼───┼───┼───┼───┤
│101年4月 │169429 │ │29650 │33886 │4236 │
├──────┼─────┼───┼───┼───┼───┤
│101年5月 │154114 │ │26970 │30823 │3853 │
├──────┼─────┼───┼───┼───┼───┤
│101年6月 │169800 │ │29715 │33960 │4245 │
├──────┼─────┼───┼───┼───┼───┤
│101年7月 │150714 │ │26375 │30143 │3768 │
├──────┼─────┼───┼───┼───┼───┤
│101年8月 │20800 │ │3640 │ │0 │
├──────┼─────┼───┼───┼───┼───┤
│101年9月 │142000 │21300 │24850 │ │3350 │
├──────┼─────┼───┼───┼───┼───┤
│101年10月 │155767 │23365 │27259 │ │3894 │
├──────┼─────┼───┼───┼───┼───┤
│101年11月 │159467 │23920 │27907 │ │3987 │
├──────┼─────┼───┼───┼───┼───┤
│101年12月 │219067 │32860 │38337 │ │5477 │
├──────┼─────┼───┼───┼───┼───┤
│102年1月 │114567 │17185 │20049 │ │2864 │
├──────┼─────┼───┼───┼───┼───┤
│102年2月 │227200 │34080 │39760 │ │5680 │
├──────┼─────┼───┼───┼───┼───┤
│102年3月 │0 │ │ │ │ │
├──────┼─────┼───┼───┼───┼───┤
│102年4月 │0 │ │ │ │ │
├──────┼─────┼───┼───┼───┼───┤
│102年5月 │0 │ │ │ │ │
├──────┼─────┼───┼───┼───┼───┤
│102年6月 │0 │ │ │ │ │
├──────┼─────┼───┼───┼───┼───┤
│102年7月 │200400 │30060 │35070 │ │5010 │
├──────┼─────┼───┼───┼───┼───┤
│102年8月 │188000 │28200 │32900 │ │4700 │
├──────┼─────┼───┼───┼───┼───┤
│102年9月 │181800 │27270 │31815 │ │4545 │
├──────┼─────┼───┼───┼───┼───┤
│102年10月 │201200 │30180 │35210 │ │5030 │
├──────┼─────┼───┼───┼───┼───┤
│102年11月 │220600 │33090 │38605 │ │5515 │
├──────┼─────┼───┼───┼───┼───┤
│102年12月 │220600 │33900 │39550 │ │5650 │
├──────┼─────┼───┼───┼───┼───┤
│103年1月 │233767 │35065 │40909 │ │5844 │
├──────┼─────┼───┼───┼───┼───┤
│103年2月 │197467 │29620 │34557 │ │4937 │
├──────┼─────┼───┼───┼───┼───┤
│103年3月 │117200 │17580 │20150 │ │2930 │
├──────┼─────┼───┼───┼───┼───┤
│103年4月 │178700 │26805 │31273 │ │4468 │
├──────┼─────┼───┼───┼───┼───┤
│103年5月 │122400 │18360 │21420 │ │3060 │
├──────┼─────┼───┼───┼───┼───┤
│103年6月 │210300 │31545 │36803 │ │5258 │
├──────┼─────┼───┼───┼───┼───┤
│103年7月 │199667 │29950 │34942 │ │4992 │
├──────┼─────┼───┼───┼───┼───┤
│103年8月 │175500 │26325 │30713 │ │4388 │
├──────┼─────┼───┼───┼───┼───┤
│103年9月 │192000 │28800 │33600 │ │4800 │
├──────┼─────┼───┼───┼───┼───┤
│103年10月 │175500 │26325 │30713 │ │4388 │
├──────┼─────┼───┼───┼───┼───┤
│103年11月 │209800 │31470 │36715 │ │5245 │
├──────┼─────┼───┼───┼───┼───┤
│103年12月 │192200 │28830 │33635 │ │4805 │
├──────┼─────┼───┼───┼───┼───┤
│104年1月 │163000 │24450 │28525 │ │4075 │
├──────┼─────┼───┼───┼───┼───┤
│104年2月 │189000 │28350 │33075 │ │4725 │
├──────┼─────┼───┼───┼───┼───┤
│104年3月 │0 │ │ │ │ │
├──────┼─────┼───┼───┼───┼───┤
│104年4月 │0 │ │ │ │ │
├──────┼─────┼───┼───┼───┼───┤
│104年5月 │169200 │25380 │29610 │ │4230 │
├──────┼─────┼───┼───┼───┼───┤
│104年6月 │171000 │25650 │29925 │ │4275 │
├──────┼─────┼───┼───┼───┼───┤
│104年7月 │190600 │28590 │33355 │ │4765 │
├──────┼─────┼───┼───┼───┼───┤
│104年8月 │201000 │30150 │35175 │ │5025 │
├──────┼─────┼───┼───┼───┼───┤
│104年9月 │178900 │26835 │31308 │ │4473 │
├──────┼─────┼───┼───┼───┼───┤
│104年10月 │156667 │23500 │27417 │ │3917 │
├──────┼─────┼───┼───┼───┼───┤
│合計 │ │ │ │ │19488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