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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5 年度壢勞簡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勞簡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金永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書瑋 被上訴 人 即 原 告 陳奕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6 年1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1,754 元(計算式:23,5 00x11+34,254=281,754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4,635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晴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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