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壢小字第1048號
原 告 朱玉鈴
被 告 陳豪
范紹宗
彭敏卿
李依宸
周哲佑
陳文欣
楊梅東森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曹正泰
訴訟代理人 梁元昌
被 告 陳柏叡
傅連良
盧又瑄
上列 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豪 住桃園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
1樓
被 告 漢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設同上
驪京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設同上
上列 二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豪 住同上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朱玉鈴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
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