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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5 年度壢小字第 10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小字第1048號 原   告 朱玉鈴 被   告 陳豪       范紹宗       彭敏卿       李依宸       周哲佑       陳文欣       楊梅東森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曹正泰 訴訟代理人 梁元昌 被   告 陳柏叡       傅連良       盧又瑄 上列 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豪   住桃園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            1樓 被   告 漢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設同上       驪京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設同上 上列 二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豪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玉鈴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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