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5 年度壢小字第 110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壢小字第1107號 原   告 惠芳鋼鐵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惠芳 訴訟代理人 林東壽 被   告 王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零玖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 年3 月至105 年4 月陸續向原告 購買鋼鐵材料,貨款總計新臺幣(下同)31,209元,經原 告屢次催討,被告均拒絕給付。爰依兩造買賣契約法律關 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經查,原告前揭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惠芳鋼鐵五金有限 公司3 月份至4 月份之請款單及出貨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 第7 頁至第9 頁),又本件之起訴狀繕本及本院之言詞辯論 通知書均已於相當時期合法送達通知被告,被告既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 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第436 條第2 項之規定 ,即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原告前開主張自信為真實。 四、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 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 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 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 條第1 項、第 2 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33 條第1 項、 第203 條亦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貨款債權,核屬無 確定期限之給付,而起訴狀繕本係於105 年10月20日補充送 達於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6頁), 是本件原告請求利息之起算日為105 年10月21日,堪以認定 。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據兩造之買賣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31,209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5 年10月2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同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適用同 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規 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 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 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 回之。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