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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5 年度壢小字第 31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壢小字第316號 原   告 福泰團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文 訴訟代理人 謝朋憲       鄭瑞恒 被   告 謝晏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蔡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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