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5 年度壢小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小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冠龍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鴻陽模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5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33,6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