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壢小字第706號
原 告 黃 瑞
黃惠密
被 告 埜揚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賜滿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均有明文
。
二、
經查: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被告之營業所設
於新北市三芝區,有被告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1 份在卷
可憑,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
轄,
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俊源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附
繕
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洪鈺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