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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5 年度壢小字第 7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小字第706號 原   告 黃 瑞       黃惠密 被   告 埜揚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賜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均有明文 。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被告之營業所設 於新北市三芝區,有被告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1 份在卷 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 轄,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俊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 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洪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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