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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5 年度壢小字第 71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費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壢小字第713號 原   告 嘉聯旅行社有限公司-桃竹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政典 被   告 黃智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 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本件上訴。(20日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光賢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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