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5 年度壢小字第 73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壢小字第733號 原   告 邦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諺蓉 被   告 傳世國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錦昌 訴訟代理人 周炎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一○五年六月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捌仟壹佰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4 年10月27日委由原告施作被告所 轄傳世國寶社區(下稱○○○區○○○○○路破裂及原液補 充修復工程,工程總價為新台幣(下同)38,100元,原告已 依約施作修復完成。被告未給付工程款,屢經催告,未 獲置理。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 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答辯略以:對原告主張為認諾。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 定有明文。被告對於原告依訴之聲明所為關於某法律關係之 請求,於法院行言詞辯論時為承認者,即生訴訟法上認諾之 效力,法院應不待調查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果否 存在,逕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判決之基礎(最高法院85年度 台上字第153 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對於原告請求給付 工程款38,100元及利息,經被告於本院105 年10月17日言詞 辯論期日到庭表示認諾(見本院卷第40頁),被告既已就本 件訴訟標的為認諾,則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自應予准許。 四、從而,原告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8,1 00元,及自105 年6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同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適用同 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同法第436 條之19第1 項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即第 一審裁判費(即第一審裁判費500 元、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幽蘭 本件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 本庭(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