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壢小字第805號
原 告 嘉聯旅行社有限公司桃竹苗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政典
被 告 尤命‧蘇樣
陳鈺茵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
住所地均為臺北市○○區○○街○○
○ 巷○ 弄○○號2 樓,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2
紙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10至11頁),依
上揭規定,本件應
由被告住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