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壢建小字第3號
原 告 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唐伯龍
被 告 共德營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億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
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
經查,依
聲請人提出
兩造所簽訂之升降設備買賣合約書第8
條第3 項、升降設備安裝
承攬合約書第9 條第2 項約定:「
雙方同意
本約如因涉訟,以台中地方法院第一審為管轄法院
。」,此有前開
承攬契約書2 份附卷
可參,足見兩造就本件
承攬契約所涉爭訟,業已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依
上揭說明,本院就本件訴訟自無管轄權,應由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
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尹 良
以上判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