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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5 年度壢建簡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建簡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鑫丞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劉淑惠 訴訟代理人 高進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上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5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200 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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