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壢建簡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鑫丞企業社
法定
代理人 劉淑惠
訴訟代理人 高進來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上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5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200 元
,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