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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5 年度壢建簡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建簡字第9號 原   告 宸暘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沛宸 訴訟代理人 呂瑞貞律師 複 代理人 余紅琴 被   告 詠福祥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宏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上午十 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 付工程款等事件,有應另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 言詞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俊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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