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壢建簡字第9號
原 告 宸暘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鍾沛宸
訴訟代理人 呂瑞貞
律師
複 代理人 余紅琴
被 告 詠福祥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宏錚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上午十
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
付工程款等事件,有應另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
言詞辯論。
二、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俊源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鈺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