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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5 年度壢簡字第 12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修繕費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1201號 原   告 艾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桂 被   告 吉進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右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 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 條第2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之主事務所設於臺中市○○區○○路○○ ○ 巷○○號1 樓,此有被告公司之變更登記表1 份附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25頁) ;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本院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理 由及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洪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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