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1201號
原 告 艾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淑桂
被 告 吉進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右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
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 條第2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被告公司之主事務所設於臺中市○○區○○路○○
○ 巷○○號1 樓,此有被告公司之變更登記表1 份附卷
可稽
(見本院卷第25頁) ;
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有違誤,本院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附理
由及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洪鈺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