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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5 年度壢簡字第 12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1263號 原   告 慶達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茂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 ,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而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7,0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 元,扣除原告前繳納之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2,9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洪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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