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1263號
原 告 慶達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明源
上列原告與
被告茂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
,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聲明
異議而
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7,05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420 元,扣除原告前繳納之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2,9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洪鈺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