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1263號
上 訴 人 茂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法定
代理人 蔡茂盛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即
反訴被告慶達工業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本訴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17,050 元,應徵收第二審
裁判費5,130 元,反訴部
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95,354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
綜上所述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計8,2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