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5 年度壢簡字第 12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1263號 上 訴 人 茂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蔡茂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慶達工業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17,05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130 元,反訴部 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95,354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 綜上所述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計8,2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