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5 年度壢簡字第 12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1270號 原   告 德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陸桐 被   告 廣科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崇華 訴訟代理人 費致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四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 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 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系爭支票所支付貨款之出貨憑證與發票。 三、被告應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被告就系爭貨款債權已經清償新臺幣770萬元之證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