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166號
原 告 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一弘
訴訟代理人 謝錫福
律師
被 告 程冀政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日下午三時
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
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