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205號
原 告 榮冠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樹木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李祖民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8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