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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5 年度壢簡字第 2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撤銷訴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225號 原   告 許麗玲       呂秋蓉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哲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華大帝社區管理委員會、鍾兆龍、泛達自動化 科技有限公司、范玥玲、鍾曜宇、徐蘭英、宏安醫藥股份有限公 司、統宇電研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撤銷訴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 0,000 元(即原告請求撤銷本院104 年度壢簡字第75號和解筆錄 之和解金額總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蔡政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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