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225號
原 告 許麗玲
呂秋蓉
上二人共同
訴訟
代理人 林哲倫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海華大帝社區管理委員會、鍾兆龍、泛達自動化
科技有限公司、范玥玲、鍾曜宇、徐蘭英、宏安醫藥股份有限公
司、統宇電研股份有限公司間
第三人撤銷訴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
0,000 元(即原告請求撤銷本院104 年度壢簡字第75號和解筆錄
之和解金額總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蔡政佑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