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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5 年度壢簡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良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仁 訴訟代理人 陳重谷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尚贊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茹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尚贊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7,25 1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3,8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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