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良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文仁
訴訟代理人 陳重谷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尚贊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茹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尚贊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7,25
1 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3,8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