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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5 年度壢簡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4號 原   告 神堡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軒 訴訟代理人 陳志添 被   告 劉欽元即柏元冷氣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2 月25日所 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關於「票面金額(新台幣):250,000 元」之記載 ,應更正為「票面金額(新台幣):25,000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蔡政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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