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4號
原 告 神堡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聖軒
訴訟代理人 陳志添
被 告 劉欽元即柏元冷氣工程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2 月25日所
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關於「票面金額(新台幣):250,000 元」之記載
,應更正為「票面金額(新台幣):25,000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蔡政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