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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5 年度壢簡字第 6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667號 原   告 豪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珠 原   告 宏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尚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涵美賞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151,89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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