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749號
原 告 嘉聯旅行社有限公司桃竹苗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政典
被 告 劉佳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位在高雄市六龜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本件
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
爰依原告之聲請(見本院卷第32頁)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