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772號
原 告 旺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樹木
被 告 黃德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8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