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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5 年度壢簡字第 7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股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784號 原   告 陳雲嬌 被   告 日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東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0,804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3,9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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