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802號
上 訴 人 廣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健志
訴訟代理人 蔡培仁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鐵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2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5,250 元,應
徵第二審
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 第3 項
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