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5 年度壢簡字第 9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990號 原   告 大安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玉 被   告 侯文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8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鈺翔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