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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5 年度壢簡聲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聲字第88號 聲 請 人 雄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代 理 人 郭林文 相 對 人 睿豐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簡景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之債權讓與聲請 人之法定代理人張義雄,聲請人欲將上開讓與之事實通知相 對人,並依法寄發通知信函至相對人睿豐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下稱睿豐公司)所在地址及相對人簡景祺之設籍地址,對 睿豐公司送達部分經郵務公司以該公司遷移退回,另對簡景 祺送達部分則遭郵務公司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致無法送達 該通知信函,相對人現遷移不明,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 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 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本院103 年度司執字第35219 號債權憑證、存證 信函、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戶籍謄本、信封等件 為證。本院復依職權查詢睿豐公司登記資料及簡景祺之戶籍 資料亦載明睿豐公司設於桃園市○○區○○路○○○巷○○號1樓 及簡景祺設籍於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本院並 函請相對人前開公司住址及住所地轄區警員至該處查訪結果 :員警分別於105 年10月11日及同年月8 日至前開地址查訪 ,附近鄰居亦表示睿豐公司地址已經搬走,1 年多沒有人出 入,簡景祺地址目前是空屋,沒有聽過簡景祺這個人等語, 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105 年10月12日中警分刑字 第1050047570號函檢附之查訪紀錄表附卷可稽,復參上開通 知書既經郵務公司分別以遷移及招領逾期為由退件,足認相 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而聲請人不知相對人現實 際居所,亦非因聲請人過失所致,核與前揭法條規定相符, 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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