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壢簡聲字第88號
聲 請 人 雄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義雄
代 理 人 郭林文
相 對 人 睿豐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簡景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之
債權讓與聲請
人之法定代理人張義雄,聲請人欲將
上開讓與之事實通知相
對人,並依法寄發通知信函至相對人睿豐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下稱睿豐公司)所在地址及相對人簡景祺之設籍地址,對
睿豐公司送達部分經郵務公司以該公司遷移退回,另對簡景
祺送達部分則遭郵務公司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致無法送達
該通知信函,相對人現遷移不明,
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等語。
二、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
居所者,得依
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對於
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受訴法院
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
民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本院103 年度司執字第35219 號
債權憑證、
存證
信函、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
戶籍謄本、信封等件
為證。本院復
依職權查詢睿豐公司登記資料及簡景祺之戶籍
資料亦載明睿豐公司設於桃園市○○區○○路○○○巷○○號1樓
及簡景祺設籍於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本院並
函請相對人前開公司住址及
住所地轄區警員至該處查訪結果
:員警分別於105 年10月11日及同年月8 日至前開地址查訪
,附近鄰居亦表示睿豐公司地址已經搬走,1 年多沒有人出
入,簡景祺地址目前是空屋,沒有聽過簡景祺這個人等語,
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105 年10月12日中警分刑字
第1050047570號函檢附之查訪紀錄表附卷
可稽,復參上開通
知書既經郵務公司分別以遷移及招領逾期為由退件,足認相
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而聲請人不知相對人現實
際居所,亦非因聲請人過失所致,
核與前揭法條規定相符,
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附
繕本
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