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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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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6 年度壢保險小字第 3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保險小字第365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文全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德成開發有限公司、楊益全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第一審之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 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經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1,520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依上 開規定,原告起訴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 費及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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