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壢勞簡字第30號
原 告 范茂成
訴訟
代理人 邱天一
律師
複 代理人 徐棠娜律師
被 告 室全薘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順義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
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十一月九日上午九時五十
五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
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