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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6 年度壢勞簡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勞簡字第30號 原   告 范茂成 訴訟代理人 邱天一律師 複 代理人 徐棠娜律師 被   告 室全薘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順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十一月九日上午九時五十 五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 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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