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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6 年度壢勞簡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勞簡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富綠休閒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曉慧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豐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 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 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5,611 元(計算式:263,636 元+ 71,975元=335,611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5,460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晴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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