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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6 年度壢小字第 11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小字第1120號 原   告 良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原正 訴訟代理人 呂雙福 被   告 洪珮綺 訴訟代理人 紀政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3 月2 日下午2 時50分,在 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 詞辯論。 二、請兩造陳報是否就系爭車輛損害範圍部分送鑑定。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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