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壢小字第1120號
原 告 良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原正
訴訟代理人 呂雙福
被 告 洪珮綺
訴訟代理人 紀政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
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3 月2 日下午2 時50分,在
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
詞辯論。
二、請
兩造陳報是否就
系爭車輛損害範圍部分送鑑定。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