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壢小字第11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裕大輪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永靖
訴訟代理人 朱清吉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宏遠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育鈞
訴訟代理人 薛雅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7 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
裁判費;提起
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
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經本院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三日內補正
上訴聲
明並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於民國107 年3 月9 日送達上訴人
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
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42條第 2項後段,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依
對造人數檢具
繕本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宛瑩